一言不合就与同事厮打起来。 近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就沈阳市医学院两名宿舍保洁员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呼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约3.7万元。 2015年9月25日12时40分许,在沈阳医学院学生7舍门前,宿舍保洁员杨某某与呼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呼某某先动手打杨某某,双方互相撕扯,后呼某某再次先动手撕扯杨某某,杨某某踹呼某某一脚。 当日杨某某在公安医院就诊为腰部,右下肢挫伤,花医药费1151.4元。后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在沈阳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二级护理,花医药费16098.21元。医嘱建议休息22天。 杨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呼某某的不法行为共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呼某某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复印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7755.31元。被告呼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呼某某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695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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