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没能如期验收 开发商拿上一期手续欺骗交房-百姓呼声-沈阳门户网

新房没能如期验收 开发商拿上一期手续欺骗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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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3日,市四中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典型案例,主要是逾期办证、逾期交房和解除合同三类。民一庭副庭长谭中宜对案例进行解读,并提醒大家买房时不要被宣传所诱惑,要买手续齐全的房屋。
  典型案例1:经适房变身商品房,开发商违约想赖账
  案情:2009年11月,余某买下某小区两间门面,总房款9万余元,当时开发商并未向他告知该房系经济适用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好房产证,可直到2013年7月11日产权证才办下来,为此余某告到法院。
  开发商称,该房系经济适用房,余某无资格购买,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开发商已在2012年11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已由划拨转变为出让。市四中院最终调解结案,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以案释法:经济适用房在开发、建设上要享受优惠政策及土地使用的优势,为此少数开发商便隐瞒事实,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一般商品房出售,从而谋取巨额利润。这样的合同应该视为无效。
  但在该案中,开发商以明显高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将门面出售给余某,随后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那么余某所购买的房屋就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房。因此,不应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2:逾期交房超过30日,遭判退房和给违约金
  案情:2013年8月,宿某预购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万余元,201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当年5月1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超过30日,宿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到了交房期限,宿某多次催问,开发商也未能如期交房。随后房价下跌,宿某起诉。开发商认为,不能按期交房是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不同意退款和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已超过30日,为此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宿某已付房款37万余元及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8万余元。
  以案释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开发商对房地产所处地区的气候条件可能对施工及交付造成的影响,应有预见,应在工期上有相应安排,确保房屋能按期交付,加之无证据证明该楼盘施工期间雨日天气、降雨量等与往年相比有重大变化,以至于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典型案例3:二期房未如期验收,拿一期房手续敷衍
  案情:2010年9月冉某购买某楼盘二期房屋一套,合同约定2011年12月10日前交房。然而,开发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随房屋一同交付给冉某。
  经有关部门核查,该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为2012年5月28日。冉某认为开发商欺骗交房,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某违约金1.4万余元。
  以案释法:虽然该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合格,并且迟延登记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这种欺诈交房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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