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扯皮拖欠工程款,导致没钱发工资的工人去信访。两名负责人拿空支票抵押借款,给工人发工资后借款还不上了。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两名负责人因诈骗犯罪分别获刑。 扯皮欠工程款 拖欠工人工资 吕某是辽宁一家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则挂靠在沈阳一家建设集团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2010年6月,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建设集团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建设实业公司的五个单体楼。之后,双方又几次签订补充协议及承诺书,吕某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 2013年底工程基本竣工,吕某某收到实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300余万元。但经评估,工程总造价为2453万余元。 工程基本完工后,吕某某多次找到吕某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吕某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工地农民工因吕某某拖欠工资多次到信访局上访,信访局了解到吕某未按期支付吕某某工程款的情况,责令二人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拿无钱支票担保 发140万工资 2014年1月,吕某二人多次与宋某商讨借款,宋某要求吕某提供担保,吕某提出用实业公司的200万元支票进行质押。 1月末,吕某二人与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宋某借给吕某某人民币200万元,用于支付人工费,吕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吕某将两张票面金额100万元的支票质押给宋某,承诺7月末到期可支付;吕某某向吕某出具承诺书,约定按期交付施工完毕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吕某验收合格后向吕某某支付工程款。 当日,吕某将两张支票送到信访局,并告知支票内无款。吕某某派人取回支票交与宋某。宋某将一张2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190万元(手续费10万元),将75万元存入吕某某银行账户,剩余115万元存入宋某银行账户。同年3月,宋某向吕某某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吕某某将两笔钱款共计140万元发放给农民工。 7月末借款到期后,宋某携带支票到银行办理存取款时,被告知支票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且账户内无钱款。宋某多次找到吕某二人要求还款,吕某某称无还款能力,吕某以吕某某所建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还款,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定二人诈骗犯罪 2015年4月,吕某二人被沈阳警方传唤到案。经查,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自2014年1月至8月间账户余额始终不足50万元。 2016年11月,法院一审宣判后,吕某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吕某二人为免除自身债务,隐瞒无还款能力的事实并作出虚假承诺,合谋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人经传唤到案,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二人将借得款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且吕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认定吕某二人犯诈骗罪,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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