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5〕10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2015〕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工商总局
2015年7月13日
来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