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岁的沈阳陈大娘在养老院生活,有一天家属接到养老院电话:“老人不爱吃饭,来看一下。” 赶到养老院后,家属发现陈大娘不能进食,左腿出现了大面积淤青……到医院一查,老人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不久去世。 陈大娘是不是因摔倒骨折的?家属和养老院各执一词,家属怒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赔23万元。 虽然养老院的“免责条款”生效,但因未对老人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养老院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孙女接到大东区一家养老院打来的电话称:“老人不爱吃饭,来看一下。” 孙女赶到养老院,发现老人躺在床上,脸色惨白、表情痛苦,已经说不出完整的话来。经询问护理人员才得知,老人四五天不吃饭,只能喝牛奶。 孙女检查老人的身体发现,陈大娘左腿从脚一直肿到腿肚子,全是淤青。她立即送老人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左股骨颈骨折,身上还长了褥疮、疥疮。不久陈大娘去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记载:因左股骨颈骨折引起肺内感染,致使呼吸衰竭死亡。 家属认为,陈大娘是摔伤的,养老院未能及时发现老人摔伤并通知家属,养老院存在过失。而养老院辩称,工作人员没有发现老人摔倒,“由于老人93岁高龄,骨质过于酥松,是老年病理性骨折。” 养老院还出具了“免责条款”,双方达成的协议明确约定护理服务非一对一,如因老人自身原因(神志不清时)造成摔伤和其他意外事故,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能及时发现老人发生骨折这一事实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延误了老人的及时治疗,这是导致老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被告与陈大娘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老人在被告处养护一年,家属接出老人住院时诊断患有褥疮、疥疮,亦证明被告并未对老人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老人系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骨折,法院认为老人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而导致的骨折,该免责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认为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养老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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