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就业创业毕业生不限户籍领3年"房补"-沈阳楼市-沈阳门户网

沈阳就业创业毕业生不限户籍领3年"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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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阳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创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提高了沈阳市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标准。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房租补贴】

每月200-800元 不超过3年

为吸引人才在沈就业创业,特给予房租补贴。

补贴范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学士在25周岁以下,在沈阳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沈阳市公租房政策等符合政策者。

租房补贴标准: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

领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沈阳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

就业人员可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申请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在沈实现就业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区;在沈实现创业的,按创业项目所在地申请,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房租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前。

【创业贷款】

最高300万元 不限制户籍

通知中,将小额担保贷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更改为小微企业贷款。

贷款对象:凡在沈阳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贷款最高额度: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范围: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贴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由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一半。

推荐创业项目也可获补贴

对创业项目推荐也给予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开推荐的项目,且发布机构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沈阳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并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带动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项目,按照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补助500元的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优秀项目】

每年评选20个 最高15万元扶持

沈阳市还将根据创业项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其中,评选一等项目1个、二等项目5个、三等项目6个、四等项目8个,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评选范围:在沈阳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可参与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公示后最终确定优秀创业项目。

【孵化基地】

按评定等级奖励20-50万元

为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升服务质量,将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等级认定。

其中,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未进入基地可获6000元场地补贴

对于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一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场地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二季度。

【社保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可享更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沈阳市城乡户籍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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