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进而导致“执行难”,昨天,沈阳中院、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联合召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执行联动工作新闻发布会。
今后,沈阳中院与机场公安局将继续加强合作,只要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场公安局也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
据了解,沈阳中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系统与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建立执行网络查控机制,打破了人工送达法律文书的传统模式,改变了以往“效率低、联络慢”的缺陷,从2015年4月开始,所有法律文书全部通过网络送达,极大的提高了执行联动的质效。2013年联动之初,向机场公安局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仅64件,2014年331件,而2015年截止到11月份就高达1155件。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发布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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