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五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二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组织,四是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五是由任命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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