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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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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11月2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的要求,沈阳市决定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根据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此次调整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超标将加倍收取排污费。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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