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沈阳法库的雷先生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推荐,购买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费5万元。合同约定,雷先生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费的三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14年9月,雷先生被诊断为肾功能不全五期,即尿毒症期。雷先生住院治疗6天后,转回法库县中心医院进行透析治疗至今。事后,雷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竟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只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400余元,并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奈之下,雷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库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1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雷先生所患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利益条款明确约定,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雷先生所患疾病为尿毒症,尿毒症在医学上是综合征,不能单独作为重大疾病理解,雷先生是因为多囊肾导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多囊肾为医学界公认的遗传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并经雷先生签字确认,其清楚明白条款内容,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查明,雷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雷先生所患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属于尿毒症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六项终末期肾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保险公司抗辩雷先生所患多囊肾为医学界公认的遗传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雷先生并未因患多囊肾向其申请理赔,而是因其所患疾病为尿毒症向其申请理赔,故对保险公司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库县人民法院认定雷先生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雷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先期退回的钱款,还应支付雷先生147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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