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为加快推进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41项,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便民服务等领域。 在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中,41项行政职权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省、市、县不同层级的管理部门,共有行政许可25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按照《决定》要求,沈阳、抚顺两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主动与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权移交工作,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省沈抚新区管委会要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优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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