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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网店同款表差价3000元 法院判商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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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网店卖同款表价格差3000

  沈阳男子起诉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 法院仅判商家退货

  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冯某在同一网店购买两块同款手表,价格却相差3000余元。

  冯某认为商家价格欺诈,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仅判商家退货,未支持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同一店铺同一手表差3000余元

  2016年6月,沈阳男子冯某通过天猫网购买广州天铂时表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一块天铂时男表,其品名介绍为“天铂时正品男手表全自动机械表防水男表大表盘商务钢带间金白面”,售价4000元,冯某以支付宝的方式进行了付款。

  两天后,冯某收到手表后,发现没有吊牌信息,所以向客服进行了信息询问,其答复为,现商品调整了,没有吊牌了。

  2016年7月,冯某又在该店铺购买了一块男表,其品名介绍仍为“天铂时正品男手表全自动机械表防水男表大表盘商务钢带间金白面”,但此时售价为688元。

  冯某认为,他收到的货物,没有吊牌没有产品信息。经网上询问,对方表示只有说明书和VIP卡。说明书中也没有售后联系方式。而且,他购买的手表,不到一周就降价至688元,商家存在价格欺诈。

  于是,冯某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

  商家称顾客是自愿购买没有欺诈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天铂时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为完整经营主体,其产品使用说明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均齐全,且对销售的产品拥有自己的品牌及注册商标使用权,对外具有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能力。

  店铺在天猫商城是四年老店,产品相符度达到4.8、服务4.7、物流4.7,此三项指标均达到较高标准,且多款手表均是爆款。产品是冯某自主挑选的,且产品在天猫商城销售稳居榜首,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前提下进行交易,他们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因店铺销售的天铂时手表属于日常通用产品,其产品的真实情况在产品说明书上都有注明。双方是在淘宝平台上进行的交易,依照淘宝的交易规则,冯某在收到产品后,可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冯某在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未申请退货,对产品是默认的。现在冯某主张权利,已经过了相应期限,也违反淘宝交易规则及双方交易约定。

  且因店铺有多款产品,每款产品的价格不一致,冯某所购产品与其他产品非同一款,当然价格也不一样。因本案的诉讼是产品交易,如果冯某认为显失公平,其主张的权利应该是撤销协议,退还款项货物。

  法院认定产品销售过程有瑕疵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对于冯某购买的两块手表价格有差异,商家提出其购买的并非同一款识的手表所以有差价,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而冯某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两块手表品名均为“天铂时正品男手表全自动机械表防水男表大表盘商务钢带间金白面”,据信息介绍,其购买的应是同一款商品。

  对于同一款商品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由4000元降价至688元,如此大的价格差异,使冯某对商品的实际价值产生合理性怀疑,符合常理,且冯某购买的手表因未提供吊盘信息,使其对于购买商品的实际销售价值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商品忽然降价及没有吊牌信息的情况,商家均未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本案中商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有瑕疵,所以对于冯某退货返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冯某购买手表的过程,是其在商家的网上店面自主选择的过程,此过程中,商家并无营销人员参与对产品的实质介绍和营销,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虽然商家对商品的大幅度降价使冯某对商品的实质价值产生怀疑,但商家本身就具有对于其销售的商品自主降价的权利,所以此过程也不能证明商家存有价格欺诈,所以对于冯某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7年,法院一审判天铂时公司给冯某退货。宣判后,天铂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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