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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剖宫产下脑瘫儿后患抑郁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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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下脑瘫儿后患抑郁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80后”女子一度出现自杀倾向,几次住院治疗

法院认定剖腹产医院对此承担50%责任

    女子戴某剖宫产下的女儿脑瘫,医院被认定承担90%的责任。

  戴某因此患上抑郁症,一度出现自杀倾向,几次住院治疗,法院认定医院对此承担50%责任,赔偿21万余元。

  戴某再次起诉医院后,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审理结果,医院仍被判担责50%,再赔偿戴某6万余元。

  女子剖宫产下脑瘫女儿

  医院被判担责90%

  沈阳“80后”女子戴某曾出国留学,回国后在沈阳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英文翻译。

  2006年1月,戴某在沈阳一家医院通过剖宫手术产下一名女婴,女婴出生当日就转入该院儿科,被诊断为“呼吸困难,原因待查”。

  女婴出院后,随着她慢慢长大,戴某发现,女儿出现不会翻身、双手不能主动取物等症状。

  2006年11月,戴某的女儿被确诊为小脑瘫痪(痉挛型)。

  2009年4月,经鉴定,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和早产儿的诊疗规范,以致患儿生后呼吸障碍,继发缺氧缺血性脑病、脑白质软化等脑损害。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目前的脑瘫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9月,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医院对戴某女儿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女子此后患上抑郁症

  曾有自杀倾向多次就诊

  从2006年9月起至2011年2月,戴某先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抑郁症(轻度)……建议其住院治疗”“抑郁症(中度)……建议住院治疗”“抑郁症”。

  2006年12月,戴某由于个人原因自行离职。

  2012年7月,戴某被家人带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医院病历载明:“6年前因孩子脑瘫出现情绪低落、悲观厌世等,去年服米氮平治疗后病情好转后停药。现已怀孕6个月,一个月前病情复发,表现整天哭泣总担心孩子、厌世、不与人接触,说有人要毒害她,进食不良、睡眠不佳,否认有病,今哄骗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接触不良、哭泣不止、问话不答、行为安静,查体不合作……嘱家属加强护理严防出现自杀行为”,并被诊断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2012年10月,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病历上载明:“今家属来院介绍该病人一个月前因哭闹流产,目前情绪仍不良,今取药”。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戴某曾先后三次被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精神病专科医院收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

  剖宫产医院被判担责50%

  赔偿女子21万余元

  2015年,戴某将当时生孩子的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

  2016年6月,法院一审判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1480.70元。宣判后,戴某、医院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9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戴某至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出院时,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达“显进”程度出院。出院医嘱为“坚持服药,避免不良情绪刺激”。

  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戴某再次至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住院期间一级护理(防自杀)111天,二级护理30天。出院时,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达“显进”程度出院。出院医嘱,“坚持服药,避免不良情绪刺激,严防自杀。”

  再起诉索赔21万余元

  法院判医院赔6万余元

  2017年,戴某再次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80%,共计21万余元。

  诉讼中,医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戴某患有何种类型精神卫生疾病,该病与医疗纠纷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2017年4月,鉴定机构出具退卷函,载明“……目前我所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难以达到鉴定要求,故将鉴定委托材料随函一并退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是戴某因在医院分娩女婴时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其精神遭受巨大打击,患上抑郁症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2015年,戴某就治疗该疾病发生的相关费用,诉至法院请求由医院赔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医院对此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次诉讼是戴某就后续发生的治疗费用再次诉请医院赔偿,法院也应按此前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责任比例判令被告赔付。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67886.55元。宣判后,戴某和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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