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无责后,起诉肇事车和保险公司,索赔18000元停运损失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该网约车为非营运车辆,未支持停运损失,仅判保险公司支付600元维修费。 网约车午夜遇交通事故 被认定无责任 2017年1月20日零点5分,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民族街时,与王某从沈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维修费78800元。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 网约车司机起诉 索赔停运损失18000元 2017年10月,王某将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每月租金9000元,车辆作为网约车进行营运。1月20日至3月21日这两个月期间,其车辆一直在4S店维修,没有办法使用,严重影响了他的权益。而且车辆是2017年11月购买,事故发生时才买两个月,事故不仅使车辆性能降低,更使车辆严重贬值,在二手市场的买卖价格低了3万元左右,租赁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其支付折旧费用3万元,这笔费用应该由事故全责方承担,王某要求齐某和保险公司支付停运损失18000元、维修车辆的费用,包括车前挡风贴膜500元、车内定位仪600元、车牌15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辩称:已在事故后,将王某的修车款赔偿给4S店78800元,对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对于王某主张的其他部分修车费1250元,该维修款项已经包含在78800元内。 法院认定为非营运车 未支持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应该对其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王某租赁的车辆受损的行为,应该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王某支付赔偿款项。 关于王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因王某车辆是非营运车辆,所以对停运损失(误工费)不予支持。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租赁的车辆有贴膜,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哪个位置贴膜损坏,不予支持。考虑到车辆的租赁性质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实际情况,对主张的定位仪维修费600元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600元。 法官说法 租赁车作为网约车营运属超范围经营 不能获赔停运损失 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曹玥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约出租车大量产生,这种情况极大程度上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方便,但同时因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是否应该支付停运损失就是其中之一。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停运损失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 结合当下交通部门对网约出租车的管理,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车辆取得我国道路运输证且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该车辆已经取得了交通部门的网约出租车营运资格,可以合法从事旅客运输活动,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致使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第二,车辆取得我国道路运输证,但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该车辆虽然经交通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但其使用性质为租赁,如其作为网约出租车进行营运,属于超范围经营,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之内,因此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不应该予以支持。 第三,车辆未取得我国道路运输证。现在很多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车辆仍在市面上从事经营运输活动,其中部分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流程表》中部分流程的审核通过,但未完成全部审核。据部分从业司机反映,交通部门对此种情况可能不予处罚,但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该种情况仍为非营运性质车辆从事运输活动,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之内,因此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不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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