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坚持‘依法合规、安全效益’的经营原则,信奉‘守诺践行、互惠共赢’的经营理念,努力打造法人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的担保企业。” 辽宁盛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上招聘信息还在,但无论原则和理念都没有实现,而且不依法,也不安全。 该公司以投资为由,承诺回报高额利息,仅7个月时间在沈阳向市民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500余万元。日前,该公司7人因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谢占毅、谢占飞、周超英、荆迎迎、兰虹、吴宏伟、白晶伙同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利用辽宁盛星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辽宁盛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4号甲和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18号等地,以代投资者在河南省洛阳龙佳建材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栾川县鑫裕铁选厂进行投资为由,能够回报高额利息,通过公司推介会、组织授课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并以签订三方投资担保合同和委托书等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谢占毅为该公司沈阳中兴街店经理,另外6人为中兴街店、三经街店的工作人员。 截至案发时经审计,谢占毅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120000元,其中仅返还140190元。 其他6人非法募集资金190万元至1046万元不等。7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500余万元,绝大部分未予返还。 被告人谢占毅、谢占飞、荆迎迎、兰虹、吴宏伟、周超英于2014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晶于2015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占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谢占毅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其余六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一年七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谢占毅等三人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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