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新规发布,这些变化很重要!-咨询律师-沈阳门户网

共享单车新规发布,这些变化很重要!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查看: 11876|回复: 0
今日帖子: 0|帖子总数: 37|版块排名: 1 
  • 分享
  • 收藏
  • 发帖
8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0部门正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用户要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规范发展 多方共治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16条,指出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城市根据不同特点设置停车位
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对于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比较关注,反映也比较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来设置停车点位,运营企业承担车辆停放管理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中指出,不同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来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场所如商圈、旅游景点等的停放除了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外,《指导意见》新增加了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违规停放将受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
《指导意见》明确,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运营企业,企业要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各地政府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鼓励免押金租赁、禁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帖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高级模式
Color Imag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