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陈某因非法采矿犯罪获刑。 2014年6月,陈某在没有采矿资格情况下,雇用杜某利用铲车在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段浑河内挖取河沙,雇用陈某某、陈某甲驾驶翻斗车,将盗采的河沙从浑河岸边运到前谟村陈某经营的沙场存放,后由陈某某、陈某甲将盗采的河沙运到天辰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辽宁九九集团奥东建材有限公司。 经鉴定,盗采河沙共计4773.8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2762.24元。 2016年9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与陈某某、杜某、陈某甲为共同犯罪。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首,所以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前,杜某、陈某某、陈某甲已经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