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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瓶装枣现木棍 被判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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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在超市买的瓶装枣里有一根木棍,起诉索赔千元。
  超市称李某是故意购买问题商品,他们已尽审查义务,木棍不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应赔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超市被判给李某退货,并赔偿一千元。
  买瓶装枣,回家发现内有木棍
  沈阳市民李某称,今年3月10日,其在沈阳一家超市花7.7元购买了一瓶“甜心屋”蜂蜜老梅干金枣,买完回家后发现里面有一根木棍,属于明显异物。李某认为,超市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理应对该商品进行审查。
  4月,李某以超市销售违法产品为由,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一千元。
  超市称已尽审查义务,不应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认为购物小票只能表明超市曾向不确定的个人销售过涉案品牌的商品,而不能证明李某提供的就是超市销售的商品原物,也无法证明李某就是购买商品的特定个人,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
  超市销售商品均有合法正规的进货途径,产品质量经过严格把控,在进货时要求厂家提供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资质性文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李某所述涉案商品存在问题并不是超市造成的,超市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在超市多个门店同时购买多种问题的商品,继而提起诉讼,足见其主观想法并非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也证明了其对商品问题明知而坚持购买,说明其对商品的质量状况是认可的。其作为能够明辨是非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商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或者是否会影响其正常食用在购买时应当作出合理的判断,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涉案商品中李某所称的异物是木棍,不属于异物,更不属于掺假、掺杂,不会导致产品出现食品安全等质量问题,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影响正常食用,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木棍属于异物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诉争商品蜂蜜老梅干金枣,为即食性食品,李某向法庭提供的涉案商品实物中夹有木棍类物质,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物质系涉案商品生产工艺所必需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物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涉案商品来说,应当属于“异物”。
  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中存有“异物”,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李某要求超市予以退货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超市发票或小票即顾客购买商品的凭证,李某持有购物小票,购买的商品又是普通消费品,在无其他反证情况下,应认定李某即商品购买人。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给李某退货,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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