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学生遭遇“裸条”借贷的法律分析-咨询律师-沈阳门户网

律师:大学生遭遇“裸条”借贷的法律分析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查看: 6553|回复: 0
今日帖子: 0|帖子总数: 37|版块排名: 1 
  • 分享
  • 收藏
  • 发帖
本帖最后由 门户网小编 于 2016-8-2 14:44 编辑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借款平台开始借助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进入校园,攻城略地的发展。

【裸条借贷】近日,一篇名为《女大学生群体“裸条”借贷:不还钱就公布裸照》的报道再次将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借款平台推上了风头浪尖。所谓的“裸条”借贷,是某些借款平台推出的个性化服务,即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时,需要提供手持身份证的正面裸体照片作为借条,同时视借款额度需要同时提供借款人亲人、朋友的联系方式;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放贷人则可以公开裸照或与借款人的亲朋联系,以此逼迫借款人还款。
这种带了点颜色的借贷方式真的算是“你情我愿”的合同关系吗?是否涉嫌犯罪?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可见:“受害者李丽(化名)表示,她通过该平台第一次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力偿还,目前总欠款已达5.5万元。”在不考虑复利计算和借贷平台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取的手续费,周息30%即意味着年息高达1564.28%,这一利率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的利率“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依法保护未超过年利率24%的固定利率;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以上到36%,这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灰色地带,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无权索回,贷款人主张未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借款利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就属于高利贷,法律对此不认可,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额之外的利息。这样的债务已经不能简单用民间借贷来考量了,我认为“裸条”借贷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再根据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的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显然“裸条”不属于上述各类,违反了公序良俗。“裸条”借贷具有明显的威胁和胁迫性质,“裸条”借贷案中,不仅放贷者讨要明显高于国家标准的非法利息属于敲诈非合法财产,而且,以散布裸照施加精神强制讨要畸高利息的行为也完全符合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私人财物的要件,目的与手段均具有违法性。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行为往往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同时,还有极高的道德风险,裸条的放贷人以吸食高额利息为生,其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故其取得贷款人的裸照或视频后,还可能滥用裸照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也可能牵连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暴力索债、传播淫秽物品等,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此次事件中的某借贷平台回应称“裸条”借贷系用户线下私下协商的行为,平台无责任。果真如此吗?
借贷平台作为平台提供方,是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管的。在法律与道德视角下,无良商家的“裸条”借贷,的确值得谴责,但我们更要看到其背后潜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漏洞,网络借贷“野蛮生长”背后,实质上是由于监管不力,部分金融企业出于逐利需求的违规放贷。对此,进一步加强、规范相关监管势在必行。
本次涉及的借款平台的借款模式是熟人借款模式。按该平台的宣传即为:“当你需要借钱的时候,一键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期限、利率、金额由你决定,你的朋友可根据你的身份快速准确评估风险,作出决策。”
这种借款模式极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用作他用,所以出现裸条这样的事情,可能也并非借贷平台设立这种借款模式的初衷。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借贷平台尽到了相应的监管义务,未混淆借款人的认识认为该借贷模式是由公司运营的,而告知了借款人这种借贷模式系由放贷人私自运营的话,则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现在恶果已经出现,平台管理者已经明知有人利用其平台用“裸照”进行借款业务运营,同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转移资金,就不能说仍与公司无关了。如何处理这个事情,以及如何调整借款模式,是该平台后续需要进行的重点工作。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个借款模式本就是该借贷平台的特色,如果大幅度调整,也许会对业务有影响。如果不调整,即使“裸条”借贷事件过去了,下次是否会再出现其他更严重的事情呢?
为什么会出现“裸条”借贷 ?如何杜绝这种乱象?
见识到了更加灿烂的物质文明的新大学生们,有着消费娱乐的旺盛需求,是信用消费意愿强,但实际支付能力比较弱的一个群体。从新闻中爆出的情况来看,贷款的大学生几乎都是家中缺钱的人,甚至仅仅为了500元的借款而拍摄裸照,贷款消费之后他们仍旧没有经济能力。为了区区500元而承受30%的周息的人,往往是饮鸩止渴,缺乏应对问题的能力。而且当事人可能完全没有考虑过图片的形式是可以无限复制流传保存的,在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你完全不能忽视网络的力量。
经济学家杜森贝利提出了著名的棘轮理论,指人的消费习惯形成之后有不可逆性,即易于向上调整,而难于向下调整。尤其是在短期内消费是不可逆的,其习惯效应较大。这种习惯效应,使消费取决于相对收入,即相对于自己过去的高峰收入。消费者易于随收入的提高增加消费,但不易于收入降低而减少消费,以致产生有正截距的短期消费函数。听起来很洋气,用我们老祖宗司马光的话,也就是“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而现在的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和理财观的引导教育,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借贷风险意识极其薄弱,停留在课本上的艰苦朴素可能并不过时,但我们更需要引导现在的青年学生如何在物质已经极大丰富而钱包尚未能跟上的时候如何去面对,如何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金钱观,如何去风险控制。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会有市场,最初这部分市场是由银行把持,但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但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原意系为还大学一片净土,使愈演愈烈的大学生欠偿信用卡现象得以遏制,却恰好给民间借贷机构创造了一片事业“蓝海”,为了互相竞争,开启了疯狂的跑马圈地。
在我们感叹这一系列悲剧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大学生毕竟已经是可以提枪上前线(18周岁)和缔结婚姻(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为其提供合适的、安全的、小额的正规借贷服务,或许更能直接遏制黑色产业链的蔓延。更关键的是,不管进行借贷还是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大学生作为已经成年之人,必须考虑行为性质和后果。如果遇到严重不合理之事,应当多与老师同学和家长交流,甚至进行法律咨询、报警。其实,除了这次被媒体爆出的“裸条”之外,隐藏于光鲜的世界之下的催款手段又何其五花八门!大学生们,青春只有一次,不要让你的青春深陷泥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帖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高级模式
Color Imag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