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沈阳市民若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执法部门可责令其清除,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以下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将受处罚: 设置牌匾、电子滚动显示屏、标识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未单独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未按规定地点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单位有此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的,处20元罚款; 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残土的,责令清除,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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