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其中规定,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和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禁止藏匿、转移、挖盗已被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的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染疫、腐败变质、有病理变化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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