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发布了“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本金估算表”,对于在沈阳市有过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账户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缴。补缴时,以2011年6月为分水岭,补缴在2011年6月(含6月)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需收取滞纳金。 1.哪些人属于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包括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沈阳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等。 2.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是否可以补缴? 根据现规定,可进行补缴,参保人可自愿选择。补缴的其中一个前提是,必须此前在沈阳市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参加过养老保险。 3.补缴金额如何确定? 本次沈阳市养老局发布的估算表数据是从1993年(含1992年10-12月)至2011年6月份的补缴本金(不含滞纳金)的大约额度,缴费档次分为60%、70%、80%、90%、100%五个缴费档次,欠费人员可估算自己欠费的大约数额。同时,沈阳市养老局也表示,该估算表不作为任何核算及最终补缴的依据,最终补缴金额以补缴时出具的补缴核定表为准。 个人补缴时,分时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档次。其中,补缴欠费允许选档期为2006年7月——2011年6月及近6个月的欠费,其他时间段皆为100%档次缴纳,不可以选档。以估算表中的数据为例,如张某补缴2007年的欠费,就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60%的缴费档次,如张某补缴2013年的欠费,就只能按照100%的档次缴纳。 4.哪些时段的欠费有滞纳金? 按照现有文件规定,参保人在2011年6月份之前(含6月份)产生的欠费需缴纳滞纳金,标准为不超过欠费本金的50%、9000元封顶,参保人应在本金估算数额外另加滞纳金。(沈阳市养老局举例,滞纳金估算:欠费超过18000元的按9000元估算、未超过18000元的按欠费额的50%估算)因此,沈阳市养老局提示参保人,如资金情况允许,建议一次性补缴,如分段多次补缴可能会造成滞纳金重复缴纳,以至累计超过封顶额度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沈阳市养老局为什么会在本月提醒参保人补缴? 按照现政策,补缴2011年7月份(含7月份)以后产生的欠费,需按前来补缴欠费时间的上一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档次缴纳(不收滞纳金),不可以选档(补缴近6个月的欠费可以选档补缴),即:按前来补缴时间当期的100%档次数额乘以2011年7月后的欠费月数即可。 由于每年7月份缴费基数(也就是上一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都会进行调整,建议有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在每年6月末前应补尽补,否则同样时间段的欠费在7月份缴费基数调整后额度可能会相应增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