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领导,能送你家孩子上24中!”利用这个借口,女子荆某诈骗了多名家长62万元,近日她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从2016年7月中旬到2017年1月,曹某、彭某、班某等人先后找到荆某,请她帮忙给孩子办理到24中上学的事儿。而荆某则表示,自己找人办事需要花钱,如果办不成就全额退款。以此借口,她骗了曹某23万元,骗取彭某31.5万元,骗取班某13万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多次要求返款,荆某返还曹某1万元,返还彭某4.5万元。 2017年8月9日,荆某被警方抓获。经警方认定,荆某共诈骗3人62万元。2018年3月13日,甘井子区法院一审以荆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骗受害人损失。 荆某不服上诉,她表示其曾多次为他人办理入学事宜,三名被害人的介绍人就是办理成功的一例。自己收取钱款后,多次联系相关人员办理,只是因为情势变化没有办妥。因此,本案系民事法律关系,其不构成诈骗罪。另外,被害人因谋取不正当利益遭受损失,存在重大过错,法律不应保护。 大连市中院审理查明:荆某所称曾多次为他人办理入学事宜无据证实,三名被害人的介绍人也并非办理了二十四中学的入学手续。荆某向被害人谎称认识"退休的老校长及其亲属",而实际上并无此人。证人战某、王某等均证实荆某曾向其询问是否能办理二十四中入学手续,这一事实可以证实荆某向被害人描述的办事途径纯属虚构,也进一步证实了荆某并没有能力和途径办理承诺事项。在此情况下,荆某不仅未将钱款退还被害人,还不断编造借口,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极为明显。 而被害人为子女求学心切,受荆某蒙蔽而心生希望,虽然其所追求办理的事项可能违反了学校的某项规则,但并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重大过错。相反,荆某利用被害人为人父母的心理骗取钱财,又主张对被害人的利益不予保护,其犯罪主观恶性深,应予惩处。 近日,大连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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