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3.47万件。经过反复筛选,评选出15件2017年度优秀案例,此次评选出的优秀案例涉及毒品犯罪、食品安全、车位租赁、商标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沈阳振兴发展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本报将陆续刊登这些优秀案例。 案例1 男子拿狗崽换毒品 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听说过卖狗的,但没听过还能拿狗换毒品的,沈阳男子程某养的德国牧羊犬生了六只幼崽,程某通过网络把这些狗崽卖了,但换的不是钱,而是毒品。 2016年3月8日,程某与湖北省汉口的齐某约好,程某的六只狗崽作价为1500元,齐某以鸽子和毒品抵顶其应当支付的买狗钱。双方约好通过铁路运输进行交易。3月15日,齐某通过铁路托运一个鸽笼给程某,收货人写的是“程三”,程某委托在沈阳北站工作的王某代为提取鸽笼,3月16日王某取出鸽笼并将鸽笼放在轿车内,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在鸽笼内搜出三袋白色晶体和一袋红色片剂(七粒)。当晚9时许,程某按约定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取该鸽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136.10克,红色片剂净重0.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证实程某系吸毒人员,程某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程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改判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要点: 毒品犯罪案件是法院审理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人货分离”方式运输毒品已成为毒品流入的常态模式,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行为的定性在司法界一直存在分歧,审判实践中裁判结果差异较大,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对此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共犯的做法较为普遍。但通过理论分析,将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存在理论缺陷,是对共犯理论的曲解和泛化,且将接收毒品的购毒者不加区分地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共犯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在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精神。 案例2 保质期改成生产日期 超市被判10倍赔偿 程某去年4月6日在辽宁某超市购买进口饼干礼盒,共计花费900元,结款后发现赏味期限有“猫腻”,程某委托有翻译服务资质的机构将饼干礼盒上的日文翻译成中文。发现,在产品说明中,“赏味期限别途记载”翻译为“保质期限另行记载”。但在该商品的原包装上,仅有一处日期打码,标注日期为“2016/11/10”,且无关于保质期时长的标注。但是程某注意到,该商品附有相应中文标识,上面注明: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程某认为超市这是在造假,起诉超市要求10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退货返款并驳回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宣判后,程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市作为销售商,未尽到严格进货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为由判决维持退货返款判项,同时改判超市赔偿程某9000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知假买假是否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裁判要点: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如果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则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虽然是知假买假行为,但该索赔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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