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为躲避行人急刹车,造成车上的乘客史某左脚摔骨折。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公交公司被判赔偿史某1.6万余元。 2017年7月10日19时30分许,沈阳某服装店销售员史某乘坐245路公交车出行。行至沈阳市第二十八中学附近,因司机韩某躲避行人采取制动时,导致车上的乘客史某摔伤。 事发后,史某被送往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左足软组织损伤。 经查,发生事故时由司机韩某驾驶车辆,韩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之后,史某与韩某所属的公交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1月,史某将韩某及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一起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 2017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交公司承认,史某在该公司车内摔伤情况属实,当事公交车是该公司车辆,驾驶员韩某也是该公司员工,韩某事发时驾驶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该车辆没有承运人责任险。 公交公司表示,对史某请求中的误工费,需要出具史某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还需要提供事发前半年的银行流水;交通费中的加油费、停车费不同意承担;误工费和交通费均同意按照国家标准赔付。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史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出行,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因公交公司司机制动车辆造成其摔倒受伤的后果,公交公司应当对在运送途中造成的史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史某主张误工费,因史某未提供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所以以居民服务业标准酌定其误工费为12584.52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公交公司被判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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