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定他人银行卡 转钱赌博 法官提醒:用于网络消费绑定的银行卡,不要放太多现金 男子张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将他人银行卡绑定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再将其中的钱款转走,用于赌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张某因盗窃犯罪获刑并处罚金。 男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 盗取钱财5100元 2017年9月24日,新民男子张某利用曹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登录支付宝,并将曹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软件上,自行设置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将曹某手机微信账号所绑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元存款转走,用于网络赌博。 2017年9月26日,张某又分多次在自己手机上使用曹某支付宝账户,盗取曹某支付宝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3100元。 2017年9月27日,张某经传唤到案,其共计盗取人民币5100元。 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已经代替张某将全部赃款人民币5100元归还曹某,曹某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7年1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认定盗窃犯罪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张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全额返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此前刑事判决书中对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保管好个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等个人信息,同时,用于网络消费绑定的银行卡,最好不要放太多现金,随用随放,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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