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孙媳妇两人签承诺书,奶奶将房子过户给他们,他们照顾奶奶的生活起居。 五年后,奶奶称,在房屋过户后,孙子两口子并未尽到承诺的扶养义务,还将房子过户给他人,因此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奶奶称孙子孙媳不照顾她 起诉要求返还房子 2012年3月,80后的李某夫妇签署承诺书,内容为其奶奶马某将沈阳市大东区的房屋给二人,由二人照顾马某生活起居。 4月,马某将房屋过户到孙子李某名下。此后,马某与李某夫妇一起住在涉案房屋共同生活。 2017年3月,李某夫妇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李某的岳父岳母名下。 4月,马某生病住院,由女儿照顾,出院后就搬离了涉案房屋,在女儿家居住。 马某称,她的大儿子去世时,孙子李某才11岁,还被母亲抛弃,这些年来一直由她抚养长大,直到成年结婚生子。她不仅将李某原有的房子产权买下来,还独自购买了一处住房养老用,后来因为年老多病,无力独自生活,才将房子赠与李某夫妇,作为扶养条件。因李某夫妇在生活中没有尽到承诺的扶养义务,导致她身心俱损,生活条件日益恶化,已经无法维持日常生活。 80岁的马某将李某夫妇起诉到法院,将李某的岳父岳母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赠与;确认李某夫妇的转让行为无效;返还房屋。 孙子孙媳称一直照顾老人 房子过户他人是正常买卖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夫妇否认双方是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二人称签署的承诺书,内容是马某准备以后由他们继承涉案房屋,让他们做出的承诺,实质是“遗赠扶养协议”,其生效条件是马某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现马某并未去世,所以尚未生效。另外,因马某已经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给他们,已经不再是马某将来去世后的遗产,已经不能再履行。因此承诺书既没生效、也不能履行。 马某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给他们,符合赠与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该赠与合同生效至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协议,马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撤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而且,他们从来没有表示过不再扶养马某。虽然双方没有签订附扶养义务赠予合同,但2013年至2017年3月全是李某夫妇在照顾。其间马某的女儿没有承担过任何扶养义务。2017年4月初,马某到其女儿家小住,女儿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致使马某4月末生病住院,不是他们未妥善照顾造成的。 他们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买卖行为合法,涉案房屋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并已支付了购房款。支付房款和过户均是马某去其女儿家之前,并没有恶意串通。 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判孙子孙媳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李某,李某夫妇承诺照顾马某生活起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附扶养义务赠与合同关系。 在马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对马某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但并未妥善照顾好原告的生活,直至2017年4月马某生病住院,二人不再履行扶养义务,所以马某出院后搬离二人处,开始计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所以马某有权要求撤销对二人的赠与。 李某夫妇与第三人在转让房屋时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李某夫妇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2016年1月存入李某妻子名下15万元现金,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及用途,且一年后于2017年3月才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双方并非存在真实的买卖,所以转让行为无效,二人应将涉案房屋返还马某,第三人应配合马某办理更名过户。 法院一审判撤销马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赠与协议;确认李某夫妇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李某夫妇将房屋返还马某;第三人配合马某办理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 宣判后,李某夫妇和第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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