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调整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一级伤残人员每月达到2250元。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具体调整办法是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88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