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政府通过市房产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8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讨论稿相比,正式文件又对部分条款做了解释和补充。 据了解,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住房价格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并发布了此《通知》,《通知》共九条。 部分项目可重新申请住房预售价格 《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发生备案行为或备案数量较小的项目,可参照新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价申报办法,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子女就学急需资金等可解除限售 《通知》指出,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 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通知》指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无贷款记录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通知》指出,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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