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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拟推条例规范公交运营 跳站最高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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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乘坐公交车出行时,不少人都会在观看站牌时碰到“城市牛皮癣”,然而在不久的将来,在公交站牌上张贴小广告的人,最高将面临3000元罚款。
  昨日上午,沈阳市政府法制办针对即将出台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除了上述内容外,《条例(草案)》中还提到,针对未经批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公交线路,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如有违法所得,最高将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公交车可在部分单行路双向通行
  据了解,《条例(草案)》中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以及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车站、票价、时间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运输活动,而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则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调度中心、站台、站牌、候车亭、公共汽(电)车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以及综合换乘枢纽等。
  《条例(草案)》中提到,在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区、商务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内,有关单位均应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未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城建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到,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道路条件及实际交通需求,在交通规划设计时优先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在符合条件的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单行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双向通行。
  公交站牌上贴小广告最高罚3000元
  《条例(草案)》中提到,任何人及单位均不得损坏公共汽车客运设施;不得擅自关闭、拆除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途。
  此外,在公共汽车客运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非公共交通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以及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站牌等行为也将被禁止。
  如违反条例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或是在公共汽车客运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在公共汽车客运车站设置摊位、堆放物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中还提到,损坏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擅自关闭、拆除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改变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途的人及单位,将面临着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与此同时,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站牌的单位或个人也将面临同样的罚款。
  “黑公交”最高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条例(草案)》中提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同样,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运营期限也是8年。在此基础上,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可适当延长运营期限。
  运营期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前9个月,经营者可以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如经营权期限届满又未申请延期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将无偿收回该线路经营权。针对未经批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是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公交线路,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此外,公交车运营机构如使用超过运营期限的车辆开展运营,将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擅自停止运营或者擅自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非公共汽车客运的,其罚款将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与此同时,未按照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线路经营权。
  公交司机“跳站”运营最高被罚300元
  在规范公交从业人员方面,《条例(草案)》中也明确提出,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如出现未按照规定线路、车站、班次及时间运营,或是车辆到站不停以及在规定车站范围外停车上下乘客的情况,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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