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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业主拒缴1310元物业费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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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教师节: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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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同庆丨中秋国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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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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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李某因电动车在园区内丢失,认为是物业服务不到位,保安不作为,故欠缴物业费1310.58元,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8月26日,沈阳中院以微博直播的形式,公开庭审了这起“物业费案”。
案情回顾:欠缴物业费,业主被诉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业主李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310.58元。物业公司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1310.58元,并承担诉讼费。李某一审答辩称欠费属实,但因电动车在园区内丢失,物业服务不到位,保安不作为,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有效,李某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支付物业费。电动车被盗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李某抗辩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动车损失3100元,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二审现场:业主与物业,各执一词
审判长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后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中,李某称,他于1998年入住至今达16年之久,电动车被盗前从未欠物业费,电动车是2011年10月被盗,欠费是2012年1月以后。李某认为电动车被盗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不作为造成的,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赔付。
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后,李某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李某提出电动车丢失要求赔偿,但因一审期间李某未提起反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庭审焦点:丢车与缴费,是否关联
庭审中李某说,小区门有门禁,但是根本不起作用,任何人都能轻易打开。小招贴到处都是,很多外来人员都能轻易进入小区,但自己没有书面的证据。物业公司称,小区有特定的收费的自行车、电动车保管场所。但是需要另行缴费,费用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李某认为,沈阳市有文件规定,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必须购买意外责任险,最低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在物业公司有责任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赔偿。李某要求按照在超市买到假货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保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交物业费与丢失自行车的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希望法院能维持原一审判决。
因物业公司拒绝调解,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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