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街头,女子杨某被陌生男子刘某强行拖走,想要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杨某急中生智让刘某放弃了想要侵犯她的念头。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刘某强奸和抢劫犯罪,获刑七年六个月。 90后男子刘某是内蒙古来沈人员,曾有盗窃前科。 2016年10月20日零时许,刘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北街附近,看到杨某独自行走,于是从身后搂住杨某脖子,把杨某强行拖拽到某院所停汽车与墙壁之间,当场抢走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380元。 杨某遭受的噩梦到此并未停止。 随后,刘某又想要强行与杨某发生性行为。 就在这时,杨某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刘某为此放弃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念头,杨某机智的逃过一劫。 2016年10月2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强奸和抢劫犯罪。 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否认其实施抢劫行为。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2017年4月,法院一审判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刘某退赔杨某人民币1380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实施抢劫犯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查,原判作为证据所采信的现场监控录像为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并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播放,在当庭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由法庭予以认证。而且,刘某在侦查阶段对该录像截图进行了指认确认,在原审庭审中也表示对该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录像中实施犯罪行为之人是其本人,所以该现场录像具有证据之效力。 同时,依据该录像所载内容,并结合杨某的陈述及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实刘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原判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为累犯、及强奸犯罪为犯罪未遂和坦白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各罪刑罚、并依照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执行刑罚均无不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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