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禁止挖掘。挖掘后恢复地面需保质严禁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施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二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施工,应按照差异化、季节化管理,以保证道路挖掘后的恢复质量。 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 需要对道路横断挖掘必须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 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回填后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道路结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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