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就关于颁布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新闻发布。《决定》废止了15件政府规章,分别为: (一)《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二)《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三)《沈阳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四)《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五)《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六)《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七)《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八)《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九)《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 (十)《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十一)《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十二)《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十三)《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十四)《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十五)《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此次废止政府规章是沈阳市“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具体体现,将那些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上位法被撤销或主要内容被新上位法涵盖的政府规章全部废除,确保沈阳市“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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