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多年,却未在一起生活,其中一方的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吴某和乔某系夫妻,但两人并未在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多次向朋友王某借钱,并写下借条。 吴某一直未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对此,王某以该笔借款发生在吴某与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日前,法院认定,二被告并没有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王某要求乔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沈阳市民吴某与乔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但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 2017年4月起,吴某多次向朋友王某借款,并对王某进行了部分偿还。之后,吴某一直未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王某以该笔借款发生在吴某与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系举债方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偿还。 本案对王某的债务系吴某以其个人名义所借,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乔某对此知情并认同该债务。乔某称吴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吴某虽已登记结婚,但二人并未共同居住生活。 由此可见,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吴某向王某的借款行为,二被告并没有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吴某向王某所借款项应视为吴某的个人债务,故法院对王某要求乔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哪些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为让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往往以债务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区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成为审理案件的焦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分析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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