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烧荒想种玉米,结果引发大棚火灾,沈阳市于洪区的孙某不仅因此获刑,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10月1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提醒,眼下正值秋冬季防火高火险期,严禁野外焚烧秸秆,违者轻则行政拘留,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火烧荒引燃大棚酿大祸 沈阳的李先生经销高密度聚乙烯给水管,将给水管存放到了于洪区沙岭镇沙岭村村西102国道北侧大棚里。2015年3月25日下午,李先生突然接到电话说,大棚着火了,急忙赶了过去。 虽然大火已被扑灭了,但存放的9750根给水管全部都被烧毁了。李先生称这些给水管价值279万余元。根据现场能够确认的最保守数量进行价格评估,经相关部门鉴定,给水管损失至少达98万余元。 事发后,于洪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火灾是因为孙某烧荒所引发的,依法将孙某刑事拘留。经审查明,孙某系沙岭村村委会雇用的,专门负责看管大棚的。孙某多次在笔录中称,当时想把两个大棚空地杂草烧掉用于种点玉米,因疏于看管这才引发了火灾。看到着火后,孙某第一时间报了警,并积极参与灭火。 放火者被判刑还要赔偿98万 因犯失火罪被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0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虽然孙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李先生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随后,李先生以孙某系沙岭村委会雇用人员为由将村委会一并列为了被告,要求村委会和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村委会辩称,虽然孙某系村委会雇用人员,但孙某擅自烧荒种地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孙某的工作任务只是看护,防止他人破坏,其想烧荒种玉米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村委会授权或指示,其行为与看护大棚没有内在联系,因而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孙某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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