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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至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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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沈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沈阳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全面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2元。此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医保

  最高报销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同时,为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沈阳市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也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2016年本文件发布之日前所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用,按照原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仅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标准调整出现的欠费封锁,可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在院端享受待遇;异地医疗费用在补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后,方可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大额医保补助缴费标准

  提高至每人每年132元

  为了保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收支平衡,《通知》表示,根据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运行情况,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也由每人每年96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3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6元、个人缴纳66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通知》还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成本为实际发生额的3%(最高不超过当年统筹额的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盈利率为实际发生额的3%(最高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3%)。其中盈利率的50%与控费情况挂钩,按审查不合理医疗费用的50%比例计提,最高不超过1.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实际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用于抵减下一年度保险费。

  此外,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应于每年12月缴纳次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费。用人单位参保需补缴的2016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差额部分,按文件发布次月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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