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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8.8亿元“暖心钱” 救助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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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12月15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今年共投入城乡低保、五保等救助资金8.8亿元,比2014年增加0.4亿元,增长5%,及时足额落实救助等各项民生政策,确保财政收入降低压力不向民生传导。

  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今年提高了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540元/月提高到580元/月,沈阳财政投入城市低保资金39241万元,惠及城市低保7.2万人。

  农村低保标准从315元/月提高到355元/月,沈阳财政投入农村低保资金9256万元,惠及农村低保5.6万人。

  沈阳还提高了农村五保标准。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从620元/月提高到695元/月,分散供养标准从385元/月提高到420元/月,沈阳财政投入农村五保资金7583万元,惠及农村五保1.4万人。

  完善专项救助政策

  今年沈阳对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生活补助;对考入中职院校的困难家庭子女,由财政给予减免学费。据统计,今年享受人数3.7万人,补贴资金9600万元。

  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参保参合费用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门诊特慢病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个人自付费用的60%提高到70%。今年全市投入参保救助和门诊特慢病、住院救助8100万元,惠及12万人。

  对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实施供暖补贴。集中供暖按每户60平方米给予报销,平均每户约1300元;非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供暖补贴标准分别为700元和420元。2014—2015供暖年度共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约1.5万户,补贴资金2507万元。

  农村住房保险每户保险费20元,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五保户的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2015年投入补贴资金70万元,惠及3.5万户贫困群体。

  实施临时救助政策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沈阳市出台《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今年沈阳财政投入临时救助资金2296万元,惠及2万人。

  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两节救助资金,沈阳财政发放7453万元,惠及12.7万户。

  保障困难职工及农民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今年投入资金1100万元,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大病救助、两节送温暖、医保帮扶、困难职工体检、救助农民工返乡路费、农民工子女助学、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等方面。

  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实施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对三无人员、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优抚对象等10类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60%分类救助,受益达7.7万人。

  完善城市低保边缘户制度。对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580-696元/月),实施就业、就学、医疗、供暖、“两节”及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的保障制度。

  完善农村低保边缘户制度。对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人均收入355-426元/月),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农村居民,实施就业、就学、医疗、住房、“两节”及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的保障制度。

  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今年沈阳财政投入282万元,积极做好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基础信息化建设、劳务派遣人员、网络租用、办公耗材购置、档案管理等经费保障,确保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正常运转。

  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4〕1号)精神,提高市对区县的农村低保专项工作经费补贴标准,从每个乡镇(涉农街道)0.3-0.8万元提高到每个乡镇(涉农街道)3万元。今年沈阳财政向152个乡镇下拨工作经费补助456万元,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低保工作,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薄弱、低保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大和待遇低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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