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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内控核查工作,提高专户子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质量,促进专户子公司业务规范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整理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以下简称《内控核查要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户子公司内控进行核查及出具内控评价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核查工作,并根据内控评价报告的改进建议及时做好相关业务环节内控情况的后续改进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控核查工作和出具内控评价报告时,应当坚持独立性、客观公正、专业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三、内控评价应当对专户子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要点见附件),至少包括公司治理、项目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与监察稽核、运营管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信息技术、风险隔离与利益冲突防范、母公司管控等方面。内控评价报告应当至少涵盖对核查范围发现的内控缺陷、具体描述、改进建议、反馈情况等内容。
四、内控评价报告的报告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期限为上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将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的内控评价报告报送至协会。
五、协会将对内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汇总分析内控评价报告。如发现基金管理公司或专户子公司不认真配合内控核查工作,敷衍塞责,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按规定和内控核查要点出具内控评价报告,内控评价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
    2、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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