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沈阳市建立居民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以下简称阶梯气价、阶梯水价)的方案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阶梯气价的用气量划分及气价标准
4人以下(含4人)户
第一档 年用气量在280立方米以内,执行基础气价,覆盖96.17%的居民用户
第二档 年用气量在280-360立方米范围内,执行1.15倍基础气价,覆盖98.51%的居民用户
第三档 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气价
5人以上(含5人)户
第一档 每户人均年用气量在70立方米以内,执行基础气价
第二档 每户人均年用气量在70-90立方米范围内,执行1.15倍基础气价
第三档 每户人均年用气量超过9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气价
阶梯水价制度的用水量划分及水价标准
4人以下(含4人)户
第一档 年用水量在192吨以内,执行基础水价,覆盖94.01%的居民用户
第二档 年用水量在192-240吨范围内,执行1.5倍基础水价,覆盖96.83%的居民用户
第三档 年用水量超过240吨的部分,执行3倍基础水价
5人以上(含5人)户
第一档 每户人均年用水量在48吨以内,执行基础水价
第二档 每户人均年用水量在48-60吨范围内,执行1.5倍基础水价
第三档 每户人均用水量超过60吨的部分,执行3倍基础水价
按一年为周期计算阶梯气价和阶梯水价
按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水费的方式不变,按一年为周期计算阶梯气价和阶梯水价。对因故未在考核日期抄表的,按实际抄表日的实际总水量推算一年(365天)的考核用气、用水量,计算方法如下: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按基础价格收取燃气费和水费
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一律按基础价格收取燃气费和水费。
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居民用户,按实际人口数增加1人的标准计量阶梯用气量。
对执行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气用水、托幼院所、养老机构、居民社区办公用气用水,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气价格按第一级阶梯和第二级阶梯平均价格确定,用水价格按基础水价的1.1倍左右的标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