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旅游质监所接到一则旅行社的投诉,主要是由于游客拖欠团款而遭到被告。 据了解,沈阳一家单位有50多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华东6日游旅游合同,总团款约8万元。合同约定出发前该单位向旅行社预付80%团款,其余待返回后支付。旅游结束后,该单位既未向旅行社提出任何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也未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反以种种原因推托不愿意付清团款。 旅行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位执行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团款。 此时游客才以旅行社存在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由于该案已在法院立案,旅游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后经法院调解,旅行社收回欠款,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旅游局质监所相关人士称,在接到的投诉中,旅行社状告游客的案例非常少见。 但从该案中可以给出一些提示和思考: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遇到旅游纠纷或旅游投诉时,游客可以到旅游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样,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因此,旅行社需要依法经营,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规范服务,提高质量,让游客满意。 对个别不讲道理或有过分要求的游客,旅行社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去感化他们,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游客也要诚信旅游,公平交易,法律不支持无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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