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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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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预案与之前一样,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近日,沈阳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与之前相比,除了人员伤亡,修订版的预案还将经济损失这一指标纳入事故分级,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属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此外,新版预案更强调依靠专家、技术来应对事故,同时更加强调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在工作原则方面,修订版预案更强调专家作用。提出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
  修订版预案提出,组成应急指挥部,除了要有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外,还将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东药集团、沈化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也纳入进来。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立即报告110、119公安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沈阳市还将建立健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民航和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在责任追究和奖惩方面,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有关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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