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因素 综合评定奖励标准 据介绍,依法受理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奖励等级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举报人可自行选择按案件货值金额的比例,或按等级最低标准领取奖励金。 奖励应同时符合六个条件 六类情形不属奖励范围 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为实名举报或者隐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事先未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或掌握;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上述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举报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联系方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联系举报人。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举报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 应当奖励举报人 食品 1.在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超市后,为其性状、色泽、保鲜需要而使用违禁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储存、销售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9.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5.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6.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7.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19.餐饮单位虚假公示食材来源。 20.餐厨垃圾中油脂再利用用于食品加工。 药品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 3.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伪造或变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8.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或抗生素类药品中,违反特殊药品或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9.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10.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1.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2.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3.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保健食品 1.生产经营假冒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2.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批准证书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3.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4.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保健食品。 5.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 6.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化妆品 1.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2.销售无中文标示或者未经批准、备案、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3.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或销售无质量合格标示等违反国家化妆品标示标签管理规定的化妆品。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相关标准的化妆品。 6.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生产。 医疗器械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5.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6.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7.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其他 1.除以上奖励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情形。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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