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礼让行人等6种侵占路权行为将受处罚-百姓呼声-沈阳门户网

不礼让行人等6种侵占路权行为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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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机动车占用公交专用道,交警对这些不按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面对路权之争带来的城市拥堵、群众出行存安全隐患这一难题,沈阳公安交管部门从“关爱慢行交通,关注百姓出行”的角度出发,以保障安全和规范秩序为目标,打响路权保卫战。

  沈阳公安交警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交管部门会对事故双方的路权进行认真分析,并以此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守法并具有路权的一方通常只承担事故较小的一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而侵犯他人路权的一方则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名词解释:路权,就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在道路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和规则。路权又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

  今年以来 查处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19.5万余件

  今年以来,沈阳交管部门共查处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25万余件,查处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19.5万余件。

  让人、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最大限度保障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行驶权,这是沈阳交警打响路权保卫战的重点项。沈阳交警组织61处固定岗点,209处高峰岗警力,364台摩托车、41台巡逻车、10组女警静态管理巡逻勤务,每天开展不间断地清理整治,最大限度部署警力上路执勤,巡逻管控,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在保障先行权方面,对不避让行人、转弯车妨碍直行车辆通行、变更车道影响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影响有优先通行权交通参与者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原则,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处罚和扣留车辆等管理措施,今年以来仅查处行经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就达1.1万件。

  完善慢行体系,在新建、改扩建道改过程中,科学调整道改断面,改善慢行系统的通行条件。在主干路增设机非隔离护栏,使非机动车路权得到根本保证;针对部分支路及街巷路增设机非护栏,防止机动车道路被违停车辆占用,提升了道路通行能力。

  沈阳交警对全市道路停车秩序进行整治,清理僵尸车、地锥、地锁等占用的停车泊位,设置阻车石球、隔离低栏,降低车辆违停空间,对违法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等行为进行打击,清除道路障碍,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有序、畅通。

  利用电子警察等科技手段,抓拍占用公交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分配权。

  不礼让行人等六种交通违法 千万别犯

  目前,沈阳机动车保有量达210万辆,侵犯他人路权的交通违法行为每天都在发生,记住这六种侵犯他人路权的违法行为,不仅能免于交管部门的处罚,也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

  其中,前两项为“静态侵犯他人路权”,是长时间占用他人路权;后四项为“动态侵犯他人路权”,特点是时间较短。

  1.占用机动车道违法停车。机动车道用于机动车通行,路权属于行驶中的机动车。违停占道后,宽阔的马路忽然减少了一排,造成后方机动车不得不借用旁边车道通行,降低了道路的通行效率,增加了事故风险,是对正常行驶机动车路权的侵犯。

  2.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违法停车。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是对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侵犯。

  根据《交通法》规定,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

  3.占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公交专用车道是划定给公交车运营,禁止非公交车辆驶入的机动车道,公共交通工具具有路权。当道路缓行时,其他车辆驶入公交车道通行,就是对公共交通路权的侵犯。

  根据《交通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100元罚款。

  4.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通行。当直行车辆在右转直行车道等待信号时,后方待右转的车辆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在禁止左转的路口,准备左转的车辆先直行通过路口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待信号灯变换后,再左转直行;前方路段缓行时,通过非机动车道迅速通过,这三种行为都属于明显的侵犯路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5.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避让行人。斑马线的路权在行人,机动车是借道而行,因此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应当主动减速避让行人。

  根据《交通法》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6.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就侵犯了机动车的路权。

  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30元罚款。

  斑马线上行人有路权 机动车未让行负全责

  2017年3月21日,沈阳于洪区沈辽路金穗实际花园小区门前的斑马线上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市民侯女士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路口时被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受重伤。

  《交通法》第47条1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也就是说行人对人行横道线拥有路权,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不让行侵犯了行人的路权,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沈阳公安交警表示,尊重路权是交通参与者应尽责任,尊重路权受到法律保护,违反路权者受到相应处罚。驾车者应尽谨慎驾驶之责,即使拥有路权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交通事故,以防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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