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未来不久,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将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正在研究PPP模式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方向聚焦流转税,特别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转让资产的交易环节税收。
PPP项目的整体税费,包括该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种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其中,仅税收一项就包括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具体到资产转让环节,社会资本可能会对项目的资产每年做折旧费用处理,但税务部门不一定认可这种处理,一般是在每年资产的评估值基础上征收契税。
此外,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获得的各种财政补贴,税务部门也可能将其视同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本向政府寻求更多补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此次财政部研究的PPP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到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资产转让的交易环节。北京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比如一个污水处理厂,政府来经营基本上是不涉及税收的,但出售给社会资本,经过一次交易就会涉及税收问题,社会资本要在这个项目上赚钱,也会涉及到税收。
PPP税收优惠的提法,最早出现在2015年5月,当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微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金永祥看来,如果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实施,那么所有与企业相关的税收项目,PPP项目都会涉及到,因为PPP项目公司也是一类企业。特别之处在于,PPP项目经营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公司和政府的关系与其他企业不同,政府要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
调研
2015年第三季度,财政部已经就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北京、上海、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湖南、贵州等省市进行了调研。
一位基层的财税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财政部的调研主要是针对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主要涉及哪些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税费负担如何;其次是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哪些税费上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地方政府对“从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方面出台支持PPP发展”有何具体建议。比如,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可以从哪些税种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方面给予优惠,以及如何给予税收优惠——采取的优惠方式和力度。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在给予PPP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时,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和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向经济观察报举例说,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就TOT项目来说主要涉及到一个存量资产,从转让到经营,再到最后移交给政府。而BOT项目则是从建设、经营到最后移交政府的全过程。
在整个过程中,税收对于PPP的影响被认为是系统性的,而且不少业内人士强调,有些税率偏高。
金永祥表示,税率能够降低最好,但是PPP项目公司设立涉及的交易环节颇多,有些社会资本希望在所有环节都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我认为有难度。
比如,对于园区开发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如何制定优惠政策才能使之不要成为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优惠,这取决于对PPP的认识。金永祥说,哪些属于PPP范围,哪些不属于,这在出优惠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到,他建议可以将税收优惠政策直接给具体行业,比如市政基础设施,可以单独给环保行业出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定行业的PPP项目。
力推
正在研究的PPP税收优惠政策,只是财政部推动PPP发展的诸多措施之一。
经济观察报获悉,此前传言搁置的“PPP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目前也已重新启动;但财政部内部会签完毕的“物有所值指引”,据了解已被打回重新修改。
在一位长期研究PPP的专家来看,PPP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甚至相比“财政可承受力指引”和“物有所值指引”都重要。
这位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对PPP的财政补贴是政府的一项支出,应该纳入预算管理,并且只有《预算法》将其纳入预算管理,进行预算审批,才使财政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只是政府承诺给予补贴,则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终的兑现上也存在风险。
而“物有所值指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能辨别出真正规范的PPP项目。一位省级财政部门PPP管理人士表示,从国内PPP模式的实践来看,物有所值指引尤其对那些保底承诺、固定回报等包装出的伪PPP项目,具有辨识作用。因为这些项目不能充分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合理分配,所以往往无法通过“物有所值”评价。
但在2015年11月底,曾有舆论认为在中国做PPP,不适合搞物有所值。理由是,在各地PPP项目推进过程中,部分善于做“命题作文”的中介咨询机构,往往会根据业主的意见左右“物有所值”评价结果,使其流于形式。
上述省级财政部门PPP管理人士则表示,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各级政府包括所属的财政、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都在观念上逐步意识到了“物有所值”的重要作用,而这种观念上的进步,未来充分发挥PPP模式的体制机制优势,意义重大。
他认为,目前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还不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所普遍接受,出现一些负面的评价甚至反对的声音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目前“物有所值”评价框架尚在完善之中,因此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容易走偏等问题也确实存在。
“财政部作为PPP推进的牵头部门,一方面在着力完善PPP模式的相关制度框架,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如何引进具有竞争优势的社会资本,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实现供给的增加、风险分配的优化,以及成本的降低,这些理念目前也已为各级政府所逐步接受。另一方面,财政部也正为开展定量‘物有所值’评价积极进行准备,通过建立相关PPP项目的数据库,充分收集各类项目的基础信息。”这位PPP管理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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