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辽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7条政策和措施的具体内容。继今年4月和6月省政府出台“辽9条”和“辽5条”之后,省政府今年第三次出台房产领域的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7条”包括税收优惠、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和政府组织团购、鼓励开发企业让利销售等,较之前两次政策措施力度更大、范围更广。 变化1 原则上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 按照《通知》第一条要求,我省各市将对存量商品房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并结合本地区相关计划制定商品房去库存方案。 同时,明确将小户型和户型适合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也就是说,这些商品房将用来作为城市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 《通知》第二条明确提出,原则上我省各地将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主要是加大棚改力度,全面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打通保障房、棚改房、拆迁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制定和落实棚改计划。要以“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为目标,全面推行货币化,特别是要推行“政府与动迁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自主购买”的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变化2 制定二手房交易个税激励政策 关于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通知》第三条中做出了明确表述。我省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具体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在《通知》的第四条,省政府还明确提出,制定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好“辽5条”提出的激励政策,对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市实行具体的激励政策。 变化3 缩短公积金贷款办理周期 我省还将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 《通知》第五条提出,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周期。 我省在《通知》中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个贷率较低、结余资金较多的地区,要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力度,确保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 变化4 出台政策鼓励居民团购住房 《通知》第六条中还明确表示,今年九十月份,我省各地将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政府将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并组织居民开展团购住房,同时针对房交会和居民团购出台鼓励政策。 在《通知》的最后一条,省政府要求,适度减少土地供应,稳定住房供应。我省各地将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规划调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住房供应过量、商品房库存较大的地区,将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减少和暂停土地供应,科学调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发放,调控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保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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