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宏观统筹,就要统筹建立协同创新机构,统筹制定协同创新规划,统筹利用协同创新资源,统筹构建协同创新保障,从而切实推动国防科技创新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推进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请关注今日出版的《解放军报》发表的评论文章—— 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宏观统筹 ■周碧松 杨文哲 刘 娱 阅读提示 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宏观统筹,能够有效破解目前阻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整合全民国防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构建新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宏观统筹,就要统筹建立协同创新机构,统筹制定协同创新规划,统筹利用协同创新资源,统筹构建协同创新保障,从而切实推动国防科技创新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推进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 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宏观统筹,有效破解目前阻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整合全民国防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构建新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益,是贯彻习主席关于科技创新和军民融合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防科技创新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 统筹建立协同创新机构 俗话说,鸟无头不飞。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一切事业顺利展开的重要保证。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了国家顶层决策机构。跨军种跨部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部际协调小组的建立,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了一种宏观协调机制。由于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一个跨越军地的多行业、多部门、多主体的整体性专业科技创新活动,如果各行业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多个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分散交叉,相互之间的权、责、利划分不明确,就会导致各个创新主体之间难以有效协调沟通,国防科技创新资源和要素无法合理配置和利用,军地科研项目重复建设、资金重复投入、科研设备闲置浪费,从而大大增加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投入和主体交易的成本。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宏观统筹与协调,就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专业化的权威统筹协调机构。这种国家层面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专业化的宏观统筹与协调机构,既要发挥其跨军地、跨部门、跨行业的国防科技创新宏观统筹协调职能,又要发挥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的军方主导和需求牵引作用,更要促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成果向武器装备现代化和军队战斗力建设转化。可以考虑在中央军民融合委员会之下,成立跨军种、跨部门、跨领域国防科技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统一筹划、统一需求、统一规划。 统筹制定协同创新规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好的规划计划始终是有效行动的指针。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规划,但在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区域层面都出台了一些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和文件,如成都的“军民融合十条”等,都在一定范围涉及国防科技协同创新问题,为各个层面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引导。然而,由于各部门出台的规划计划大多基于自身利益,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顶层设计、战略规划未形成“联合规划、统筹协调”模式,多头治理现象依然存在,致使各部门、各领域的国防科技创新活动呈现分散、封闭、重复建设等碎片化现象,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统筹乏力,效益难以得到较大提高。为了发挥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整体筹划、顶层设计的作用,充分调动和利用各层次、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地区创新资源,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引导国防科技协同创新高效运行,应当统筹联合规划,构建多层次、专业性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联合规划计划体系。一是制定专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在国家相应科技创新规划的统领下,制定专门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计划。二是实行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分层管理。区分国家、行业、区域等不同的层面,制定统一协调、层层衔接、目标一致的国防协同创新联合规划。三是完备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体系。既要做好战略规划,也要做好区域规划,还要做好专项规划,层层推进,层层细化,形成完备的协同创新规划体系。四是编制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计划。根据各个层次的规划,制定具体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实施计划,保证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规划得到真正落实。 统筹利用协同创新资源 统筹利用国防科技创新所需要的技术、人才、信息、资金、设备等一切科技资源,是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关键。目前,在中央军民融合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部分地区或领域也出台了一些有关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文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和协调,我国尚未形成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利用的合理机制和有效路径,国防科技创新资源还处于“分散、分头、缺乏整合”的状态。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必须强化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利用,改变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封闭和零散状态,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开发国防科技创新资源的利用价值,实现国防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整合、集成和共享。一要有效识别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从国家层面协调军政产学研各方面的国防科技创新资源,打破军民壁垒,有效识别和区分短缺资源、冗余资源和持续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资源损耗率和闲置率,使国防科技创新资源有效流动和整合集成。二要统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信息发布。发挥创新主体的特色优势,打破地域、时限约束,打造权威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发布平台,对人才信息、设备信息、专利信息等创新资源信息进行统一的收集、解密、识别、发布,并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式,确认创新资源的分布、效度等,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三要统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协同创新领导机构跨军种、跨部门、跨领域的集中管控作用,形成合理的创新资源配置方案,并针对国家国防科技创新各阶段、各模块的实际需要,建立跨越协同创新主体边界的“任务-资源”模块化创新资源配置方案。四要拓宽资源共享路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机关和各个创新主体在资源共享中权利和责任,建立资源余缺清单,选择资源共享方式,规范资源共享行为,保障资源所有者权益。按照“政府主导、整合集成、虚实结合、共建共享”原则,广泛收集整理创新资源信息,建立完善的资源数据库。 统筹构建协同创新保障 高飞先护羽,远行须养足。强有力的中介服务、成果转化、金融扶持等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保障,是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能否实现的重要保证。目前,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服务保障方面,建立了一些相应的中介机构,出台了一些成果转化文件。但从总体来说,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服务保障还不够有力。一方面中介机构建设不够到位,缺乏层次较高、运行机制较为成熟的优质机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急需的信息发布中介、科技投融资中介发展滞后,尤其是与投融资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标准论证中介和项目评估中介相对缺乏。另一方面金融扶持保障欠缺,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尚未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稳定科技金融投入体系。要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就必须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保障的统筹,建立与国防科技协同创新需求相一致的强有力的服务保障体系。一是建设中介服务体系。建立高层次、有权威、机制成熟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包括协同创新的成果转化、信息发布、需求对接、投资融资在内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中介机构与政府、军队之间密切的信息交互渠道,保障创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推进军队、政府和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统一中介机构运行标准,培育中介服务的竞争环境。建立中介服务标准监督机构,确保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完善创新成果转化体系。颁布相关法律文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分配和使用,规范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和内容,保障成果转化的效率。鼓励以技术合作、专利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形式,以及个人入股、技术期权分配等方式,进行协同创新,拓宽转化路径。建立成果转化基金,主导成果转化行为;建立成果转化评价机构,完善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方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三是要构建金融扶持体系。针对不同的国防科技创新主体,建立专门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形成由大、中、小银行构成多层次信贷市场金融体系。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投资领域,形成民间资本的投资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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