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门户网 发表于 2017-4-17 08:50:53

为帮朋友要钱假冒警察 沈阳男子获刑八个月

       近年因索要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上升  法官提醒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对方就是不还钱,你又应该如何应对?有人冒充警察要钱,有人非法拘禁欠债者,结果都犯了法被判了刑。日前,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法院系统详细采写了两则案例,或许能给市民一些启迪。  帮朋友要钱装警察男子获刑八个月  2016年4月28日,30岁男子李某接到朋友吕某电话,让其帮助一起收拾个人。原来,吕某找到王某让其屏蔽信用卡不良记录,王某收了吕某3000元。事后,该事儿没有办成,王某没有将钱退回。  吕某找到韩某、李某,一同将王某骗到皇姑区百鸟公园附近,后将其控制带到于洪区平罗一公园。李某拿着手铐,假冒自己是警察对王某进行威胁。吕某则辱骂、殴打王某,强迫王某写了一张5000元欠条,并将王某身上携带的70元现金扣留。  随后,吕某等人将王某带回皇姑区扬子江街租住房,将王某身份证、医保卡等扣留。吕某等人又将王某转移到和平区中华路一租住房,给王某戴背铐。当有群众上前询问,李某站出来自称是警察,并将众人驱散。随后,李某装模作样给王某写了一份笔录,后就离开了。  直到被抓捕归案,李某还没有意识到已经违法犯罪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吕某为向王某索要债务的情况下,协同韩某帮助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某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李某在帮助吕某完成拘禁行为后,虽没有再回到吕某的住处继续帮助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但吕某、韩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及危害后果仍然在持续,系犯罪既遂,且李某没有尽其所能阻止吕某、韩某继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尽其所能阻止危害后果的继续发生,所以对辩护人提出的李某存在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而主犯吕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韩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退休警察带人去要账钱没要回来人进去了  无独有偶。王某是沈阳一名退休警察。因歌厅老板安某欠钱款不还,王某找朋友高某帮助索要,高某找来了朋友吴某、郑某、赵某前来帮忙。2015年7月22日7时许,王某带高某、吴某事先来到于洪区沙岭镇一歌厅附近踩点。  次日,王某开着面包车拉着高某、吴某、郑某、赵某再次来到歌厅附近。当安某骑自行车经过面包车时,高某、吴某下车强行将安某推到面包车上,给安某戴上头套。随后,在车辆行驶到于洪区和谐广场后,高某等人又用黄色胶带将安某的手脚捆绑。  随后,高某、吴某、郑某、赵某下车离开,王某独自驾车拉着安某行驶至铁西区兴华街六马路与七马路之间,安某跳车逃跑。此时他已被非法限制近三个小时。2015年7月31日,王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高某、吴某等人也相继归案。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高某、吴某采取威胁、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要债易发生非法拘禁案  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因索要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呈现上升趋势。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索取的债务多为合法债务,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许多人都因为怕打官司麻烦而更多寻求朋友帮忙自行解决。另外,这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年龄在20岁至35岁的居多,且无固定职业,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在拘禁中,经常有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当产生纠纷时,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为帮朋友要钱假冒警察 沈阳男子获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