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与有妇之夫同居判重婚
在没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同村一女性长期同居并生女,沈阳男子犯重婚罪,获刑10个月。 男子茆(máo)某出生于沈阳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他与妻子祝某是同村村民。 同村另一女子李某离婚后搬到沈阳市区居住,茆某经常到李某住处探望。 后来李某怀孕了,并在2013年6月在沈阳一家医院产下一女孩。 2013年7月起,茆某在未与妻子祝某离婚的情况下,与李某在沈阳郊区的茆某家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 而李某对于茆某有妻子且未离婚的情况明知。 2016年7月13日,茆某、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育有一女,年仅3岁,需要人抚养,故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茆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茆某与李某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以案说法 重婚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我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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