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泰迪”吓倒老人 狗主人审判赔4万
虽然是个小小的泰迪狗,不过突然间蹿出,老人躲闪不及跌倒在地,导致脊椎骨折,十级伤残。狗主人则表示,老人是担心被狗咬自己没站稳摔倒的,这关我什么事啊?
不过法院最终判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老人各项损失。
2014年5月25日,69岁的老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31号自家小区晨练。李某某表示,是同小区的邻居赵某某早上遛一只泰迪狗,由于管理不善,狗向自己扑咬。李某某由于躲闪不及,跌坐在地。
李某某当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拨打了120急救。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情况登记表记载:“2014年5月25日7时11分,110指令某某街XX号XX宿舍有人被狗扑倒了。110车到现场对双方登记,赵某某领李某某看病,有损失去法院。”
赵某某当时带李某某到医院看病,诊断为压缩性脊椎骨折、其他部位软组织损伤。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评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李某某在家卧床休息一年。李某某随后将赵某某起诉至法院。
不过狗主人赵某某一审辩称,不同意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的损伤是因为其担心被狗咬,自己没有站稳摔倒在地所致。”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赵某某提出的李某某的损伤是因为其担心被狗咬,自己没有站稳摔倒在地所致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被告赵某某的泰迪狗,未能得到有效束缚,李某某有害怕情绪作出躲避动作是人之常情,并不能把这种躲避作为一种过错行为。被告赵某某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李某某受伤,对李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李某某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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